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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学院校外实习温馨提示
时间:2024-04-26 来源: 作者:


为加强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,规范实习行为,提高校外实习的质量,制定以下实习相关要求,请同学们认真遵守。

一、实习要求

1、遵纪守法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、医学院和实习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;知法懂法,不碰触法律底线,不散布谣言,不利用网络平台肆意发布有害医院、学校的负面言论。有诉求,通过合理途径表达,比如及时咨询医院带教、学校指导老师、辅导员、实习部门、医学院领导等。

2、虚心好学。应当严格遵照实习计划和安排,服从医学院和实习医院的双重管理,保质保量地完成实习任务。不得擅自改变实习计划和实习安排,不得私自调换实习科室,特殊情况需经实习医院批准同意。

3、熟练掌握医学相关专业工作的基本知识、基本规范、基本操作的各项技能和文件书写规范、职业伦理道德、职业沟通等,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和素养。

4、加强个人素质修养,遵守社会公德,尊敬带教老师,团结同学。上班期间,应严格按照实习医院的要求着装,举止文雅大方,工作衣帽穿戴整洁,不准浓妆艳抹染发,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,不准吸烟等。

5、严肃对待实习出科考试,各科成绩合格才能予以毕业。

二、假期相关事宜

1、实习期间无寒、暑假,法定假日,按科室排班轮休;

2、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保证实习时间,严禁旷工,因事外出必须请假时,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,严禁以电话或口头方式请假;

注:请假2天及以上,须在工作日提前向医学院申请,由学校发函,实习单位收函批准后请假才算成功,否则请假视为无效。假期结束必须及时返回实习单位并及时销假,否则以旷工(旷课)论处。实习期间不得旷工,旷工1天按旷课6节计算.旷课达10节以上按《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给予纪律处分。

3.无论是事假,病假,都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,报备组长、带教老师以及学校;节假日一律按实习单位的安排进行。

4.实习生不应过度关注放假事宜,不得催促校方或院方处理年假等假期;不得以房租到期、跨年过年,不得以参加专升本培训班等理由提前结束实习;

5.不论何种原因,请假致使实习时间不足的,都应后续补满实习时间。

三、租房住宿问题

1、选择环境安全、建造质量良好的、离医院较近的房屋租住;

2、看清租房合同,严格核对信息,防止上当受骗,告知辅导员、家长租住房屋的相关信息;

3、禁止一个人独自居住;与合租室友相处融洽,租金合理分配;

4、用电、用水、用燃气注意安全,勤开窗通风,定期检查燃气阀;

5、中途换房租住及时向医院、辅导员和指导老师上报;

6、注意生活卫生,保持居住环境整洁舒适。

7、医院提供住宿的,必须统一服从管理,不得私自外出租住。

四、注意人身安全

1、外出时房屋门窗要及时上锁,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及各种证件;

2、禁止实习生夜间外出或夜不归宿,下夜班尽量在实习单位休息或结伴同行;

3、严禁吸食违禁品、抽烟、喝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等违规违法行为;

4、不贪小便宜和轻信陌生人,不要随意借给他人重要证件,预防传销组织的诱骗,禁止刷单、兼职等网络行为;

5、注意交通安全,行走、骑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;

6、严禁到水库、池塘或任何其它危险的地方游泳、玩耍;

7、注意职业暴露,病毒性肝炎、梅毒、艾滋等传染病,如一旦有被患者使用过的针头扎上的情况发生,立即报告带教老师,进行医学阻断;

8、与带教老师,科室同事以及病患相处把握分寸,建立良好关系的同时也不宜过度亲密,以免发生争端甚至情感纠纷。

五、毕业实习的考核

毕业实习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。95分及以上为优秀,85-94分为优良,60-84分为合格,6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综合考核办法:根据实习医院考核记录、考勤、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完成等综合情况评定考核结果。

学生毕业实习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,可获得专业素质学分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核结果为不合格。毕业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,并纳入学籍档案。实习考核不合格者,不予毕业。

1、不服从医学院和实习医院管理,未按照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的。

2、违规违纪行为发生2次以上的。

3、违反国家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医院制度,出现严重差错或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4、出科考核成绩不及格2次以上的。

对不服从领导、不尊重老师,组织纪律涣散、违反医院规章制度,经教育不改者,实习医院有权停止其实习,并报学校进行处分。

实习医院有权对实习学生进行通报批评,累计3次通报批评者,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处分。如实习生受到实习医院辞退,学校不再另行安排毕业实习,后果自负。

实习结束时,各实习组必须到护理部、医务或科教科(处)、后勤等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,清点财产,打扫卫生。

学生毕业实习材料由实习管理部门审核,并装入毕业生档案。
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医学院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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